(2015)邳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与董如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董如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负责人毛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如亮,医生。原告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诉被告董如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新庭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