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飞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思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飞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飞宇。委托代理人卜良宽,户籍地址贵州省长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华,户籍地址贵州省开阳县。上诉人深圳市鑫飞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鑫飞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思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鑫飞耀公司与王思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思华提交了一份盖有鑫飞耀公司业务章的退货单,上有王思华签名,证明其在鑫飞耀公司操作机器,虽然鑫飞耀公司予以否认其使用该退货单作为生产单,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该退货单上所盖业务章确为鑫飞耀公司所有,在王思华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鑫飞耀公司并没有提交反证,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决鑫飞耀公司支付王思华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鑫飞耀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付王思华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鑫飞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飞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