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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原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半坡村人。原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了(2007)泽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侯某某每年支付原某某抚养费1000元。原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的抚养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某已将抚养费1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原某某已将抚养费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23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