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赖钊与徐建军、李玲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钊,徐建军,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赖钊,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建军、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北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军、李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8号缅甸园德利凤岭世家7号楼01号别墅一幢(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2453533、02453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军、李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8号缅甸园德利凤岭世家7号楼01号别墅一幢(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02453533、02453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