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刚与被申请人巩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刚,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许刚。委托代理人王洪敏、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巩浩。申请人许刚因与被申请人巩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巩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X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本院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许刚以前述房产无保全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刚自愿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刚撤销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巩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X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雷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