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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何平、魏交鱼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王面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负责人郭宁,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书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何平,农民,系死者冯波宁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交鱼,农民,系死者冯波宁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佳怡,幼儿,系死者冯波宁女儿。法定代理人崔燕苗,农民。原审被告王面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青叶,农民。原审被告涉县天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天义,任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原审被告王面换、涉县天龙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及其法定代理人崔燕苗赔偿款参拾万元人民币(300000元),其中贰拾万元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冯何平的帐户内,拾万元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冯佳怡的法定代理人崔燕苗的帐户内。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所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因冯波宁死亡而支付的停尸运尸费3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因冯波宁死亡而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9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因冯波宁死亡而获得的车辆损失、鉴定费用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因冯波宁死亡而获得的停尸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用274827.2元,上述四项共计367127.2元。视为执行终了。一审案件受理费7095元由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及其法定代理人崔燕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负担。原告冯何平、魏交鱼、冯佳怡及其法定代理人崔燕苗不得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被告王面换、被告涉县天龙商贸有限公司再提任何形式的诉讼或申请执行。其他别无争议。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负担。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