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汤统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营前街道东屿村。法定代表人林始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统清,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统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州奥创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