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湛继诉王金秀、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继,李涛,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1号申请人湛继,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秀,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银行账户及工资、奖金和其他收益予冻结、查封。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分期履行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银行账户、工资、奖金和其他收益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