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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湛继诉王金秀、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继,李涛,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1号申请人湛继,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秀,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银行账户及工资、奖金和其他收益予冻结、查封。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分期履行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银行账户、工资、奖金和其他收益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