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执字第0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字第00045-4号申请执行人《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高新区产业路48号6幢E座。法定代表人席玉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8号富邦国际酒店20层2006室。法定代表人焦智彪。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英语周报》社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8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01398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92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分别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富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二部,因无法控制实物,故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登记地办公,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8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波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