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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珍、汪希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珍,汪希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雷文泽,被告张家珍。被告汪希超,系张家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珍、汪希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