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珍、汪希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珍,汪希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雷文泽,被告张家珍。被告汪希超,系张家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珍、汪希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