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黄其俊、梁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黄其俊,梁松,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3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王铁村铁*组。组织机构代码56065564-6。负责人:陈建华,行长。被执行人黄其俊,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松,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管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其俊、梁松、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其俊、梁松、管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其俊、梁松、管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其俊、梁松、管军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