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龙,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王孟龙,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1911-X),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196号裁决书,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元氏县有土地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1.元国用(2011)第1228B号,使用面积:55000平方米;2.元国用(2011)第1228C号,使用面积:55000平方米;3.元国用(2011)第1228D号,使用面积:56000平方米;4.元国用(2010)第1030B号,使用面积:113159平方米;5.元国用(2010)第1030A号,使用面积:53508平方米;6.元国用(2010)第1030C号,使用面积:13333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元氏县国有土地权属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元国用(2010)第1030B号,使用面积:113159平方米;元国用(2010)第1030A号,使用面积:53508平方米;元国用(2010)第1030C号,使用面积:133336平方米)。二、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