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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惠迎超与石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燕芬,惠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燕芬,中铁一局给排水公司退休职工,新3号楼4单元1层中户。委托代理人孙博,咸阳秦都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迎超,无业,新3号楼4单元1层西户。上诉人石燕芬与被上诉人惠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燕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博,被上诉人惠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退还石燕芬。审 判 长  唐鸿彬审 判 员  刘联胜代理审判员  常敬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