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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跃、祁明尧与代培、秦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祁明尧,代培,秦丽,代嫚,衡艳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刘跃,农民。原告祁明尧,农民。被告代培,农民。被告秦丽,农民。被告代嫚,农民。被告衡艳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祁明尧诉被告代培、秦丽、代嫚、衡艳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跃、祁明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跃、祁明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跃、祁明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