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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公领与李小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公领,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杨公领,男。被申请人李小红,男,职业不详。申请人杨公领因与被申请人李小红合伙协议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李小红所有的XXXX辆(车号:京X**)的车辆档案,禁止对该车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并已提供了现金人民币1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公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小红名下的XXX辆(车号:京X**)的车辆档案,禁止对该车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杨公领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