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