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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付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宣东。委托代理人:虞潇沨。委托代理人:黄婉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平。委托代理人:董永进。上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