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高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高民初字第64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4049.被告许某,男,住台湾南投县,身份证号×××1931(台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与被告许某的离婚纠纷因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不充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其武审 判 员 钟广斌人民陪审员 严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小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