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奖励、苏亚才等与况应谷、陈少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陈奖励,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苏亚才,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善建、谢志祥,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应谷,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少琴,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第三人苏助,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奖励、苏亚才与被告况应谷、陈少琴、第三人苏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奖励、苏亚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奖励、苏亚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奖励、苏亚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奖励、苏亚才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刘妙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