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78号原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523584。法定代表人罗北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汉族。原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利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55.5元,退回原告1455.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