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肖明德、王群与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肖明德,男,生于1968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王群,女,生于1968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鲜露军、任静,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明雄,系该镇镇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田刚,系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罗俊,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德、王群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德、王群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明德、王群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德、王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肖明德、王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汶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