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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4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文敏与赵赟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敏,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940号原告杨文敏,女,1962年9月1日出生,社会退休。委托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6层607。法定代表人赵赟。被告赵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原告杨文敏与被告思研(北京)��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研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恒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思研教育公司、赵赟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敏诉称:2010年9月11日、2012年7月14日、2012年12月22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思研教育公司签订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辅导费,被告为原告之子朱瑞博进行语文、英语、化学、全科等辅导。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000元、28800元、33200元。至2012年12月22日《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提供的全部课程教育仍没有完成。2015年1月,被告法人赵赟就剩余辅导费退款事宜向原告出具承诺,认可三份《委托协议》合计应退原告��导费82600元,并承诺春节前全部还清,到期未还清滞纳金10000元。2015年5月9日,赵赟再次确认欠原告上述款项,并承诺其愿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学费82600元、滞纳金5000元,2、被告赵赟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思研教育公司、赵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乙方)与被告思研教育公司(甲方)签订《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之子朱瑞博提供英语辅导,辅导日期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1年6月5日,共计60小时,辅导费每小时200元,共计12000元。2012年7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思研教育公司(甲方)签订《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之子朱瑞博提供语文、化学一对一辅导,辅导日期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共计120小时,辅导费每小时240元,共计28800元。2012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思研教育公司(甲方)签订《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约定由甲方为乙方之子朱瑞博提供全科一对一辅导,辅导日期为2012年12月22日至2014年7月1日,共计540小时,辅导费每小时230元,共计124200元。为证明被告欠款数额,原告提交了赵赟出具的说明二张,第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柒万元整,陆万元汇款方式,壹万元现金,还有一对一的剩余款,捌万贰仟陆佰元证,介时一并还清。春节前还清,如果到期未还,滞纳金壹万元。赵赟2015年1月17日”,原告称该份证据中赵赟承诺支付滞纳金1万元,但由于该承诺未对其他欠款与剩余课时费做区分,故原告在主张时亦参照了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第二张为《关于﹤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的情况说明,其中关于上述三份协议,有“杨文敏分别向我思研教育公司支付辅导费12000元、28800元、124200元,我思研教育公司已全部收取上述费用(部分费用未开具收据)。因我思研教育公司原因导致上述三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合计剩余一对一辅导费用82600元整。本思研教育公司认可上述费用应予以退还,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说明落款处有赵赟签名。上述事实,有《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思研教育公司、赵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思研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思研教育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赟亦对剩余学费的数额进行确认,且其表示愿意对学费的返还负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思研教育公司、赵赟连带退还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鉴于赵赟在其出具的说明中就其他欠款与本案剩余学费共同作出给付期限承诺,现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数额亦在合理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思研教育公司支付滞纳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赵赟在书面承诺中并未表示其本人愿意对滞纳金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赵赟对滞纳金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杨文敏学费人民币八万二千六百元,被告赵赟对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杨文敏滞纳金人民币五千元;三、驳回原告杨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思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静代理审判员  王裴裴人民陪审员  肖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