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发祥与王平、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祥,王平,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陈发祥,男,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45岁。被告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海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祥诉被告王平、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陈发祥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