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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明、延华、王海栋、王滨、李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92-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玉明。被告延华。被告王海栋。被告王滨。被告李国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明、延华、王海栋、王滨、李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国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科达分理处账号为9050xxxxx5002、9050xxxxx8604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