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杨晓悦、李梅、白子荣、杨兰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晓悦,李梅,白子荣,杨兰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612号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男,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悦,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梅,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白子荣,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杨兰芳,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杨晓悦、李梅、白子荣、杨兰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0元,减半收取7070元,由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