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乔世民与刘晓斌、申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世民,刘晓斌,申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乔世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刘晓斌,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申罗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乔世民与被执行人刘晓斌、申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斌、申罗峰应当履行执行款44600元。本院依据2015年01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0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晓斌、申罗峰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乔世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10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