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3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与利率20‰);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横执字第01178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石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133733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049971,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0475432,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8726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85006,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