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琴与被执行人刘艳丽、丁新华、包头市众鑫塑业有限公司、蔚贺鹏、冯红瑞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96-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琴,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丁新华,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众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蔚贺鹏,董事长。被执行人蔚贺鹏,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冯红瑞,女,1973年6月26日,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王凤琴与被执行人刘艳丽、丁新华、包头市众鑫塑业有限公司、蔚贺鹏、冯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艳丽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价45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