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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杰、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告:曹杰,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杰、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杰、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杰、阜阳世纪财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