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同义与崔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同义,崔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222号原告:宋同义,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北伟,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开区。负责人:李巍,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同义与被告崔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同义撤回对被告崔北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忠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