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44号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栋。委托代理人:方炼。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