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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章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章某。被告:诸某。原告章某诉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处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