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章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章某。被告:诸某。原告章某诉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处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