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7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闫廷喜与天津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吉瑞祥种鸡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7045号原告闫廷喜。被告天津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崔霍路8号206-7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薄智文。被告天津市吉瑞祥种鸡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韩庄村。法定代表人肖春。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