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省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