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慧珍与奉化市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市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珍。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委托代理人:鲍睿。上诉人奉化市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慧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奉化市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奉化市剡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东审 判 员  赵保法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桂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