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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岳维华与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维华,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岳维华,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岳家小学教师。被执行人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学斌,系该镇镇长。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7日作出的(200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岳维华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三张镇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岳维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670.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临渭区三张镇人民政府处执行回案款80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岳维华,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岳维华书面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