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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27号何志垣与钟绮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垣,钟绮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何志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618。被告钟绮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8。原告何志垣诉被告钟绮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凤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冠、人民陪审员陈伟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何志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绮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以有急事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基于帮朋友的善意,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3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7日还款。借条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钟绮雯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7日。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款项。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经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钟绮雯向原告何志垣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钟绮雯未还款,损害了原告何志垣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何志垣诉请被告钟绮雯归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绮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绮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志垣归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何志垣已预交),由被告钟绮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婉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