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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志洪与唐爱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洪,唐爱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何志洪,无职业。被告唐爱民,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洪与被告唐爱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志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