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云与黄昌树、朱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黄昌树,朱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96号原告周云。委托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昌树。被告朱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黄昌树、朱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