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旭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云,陈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云。被执行人陈旭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云与被执行人陈旭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陈旭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旭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