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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重庆市智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志强,重庆市智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廖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12号申请人叶志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杨青,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维,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智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4-23,组织机构代码58570392-3。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被申请人陈志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廖小梅,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人叶志强和被申请人重庆市智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廖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小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红路127号红地苑2-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廖小梅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GB7**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