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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李友禄,谭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李友禄,谭见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代表人蒋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里鹏、熊道银,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禄,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见林,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李友禄、谭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