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厚均与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厚均,杜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罗厚均。被告杜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厚均诉被告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厚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厚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厚均负担。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