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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厚均与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厚均,杜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罗厚均。被告杜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厚均诉被告杜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厚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厚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厚均负担。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晶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