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清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清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清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清。被执行人: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武。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清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25-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隆鑫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3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2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