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森及一审第三人王建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袁森,王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谭英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森,男,195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一审第三人王建武,男,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再审申请人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森及一审第三人王建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震宇消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1、震宇消防公司与第三人王建武之间是授权委托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震宇消防公司在工程招投标时,授权委托王建武作为代理人进行工程招投标。原判决依王建武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认定震宇消防公司与袁森存在劳动关系,混淆了授权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已查明震宇消防公司与袁森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袁森无法区分工资给付与费用支出,无法确认应给付工资准确金额,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查明事实不一致,属于枉法裁判。2、震宇消防公司与袁森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建武与袁森之间是雇佣关系,袁森与震宇消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庭审中袁森承认其是王建武雇佣给付报酬,与震宇消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均能证明袁森与王建武存在雇佣关系,与震宇消防公司无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袁森提交的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震宇消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震宇消防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实王建武以震宇消防公司经理身份代表该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且为震宇消防公司涉案工地负责人。王建武聘用袁森在涉案工地从事保管工作,原审判决认定震宇消防公司与袁森之间从2009年9月22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震宇消防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震宇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吴学东代理审判员 白海荣代理审判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