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吴成、姚科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吴成,姚科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西溪中心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委托代理人乔钰玲,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姚科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成、姚科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无锡明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