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南京中际船业有限公司与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际船业有限公司,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西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文泰,陈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际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西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文泰。被执行人陈仕金。武汉海事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的南京中际船业有限公司与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西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文泰、陈仕金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委托拍卖房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黄梅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中际船业有限公司与平潭县恒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德洋航运有限公司、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西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文泰、陈仕金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的房产委托拍卖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廖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梓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