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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存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涛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存良,王海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存良,男,1965年9月24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涛,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王存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存良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据以有严重瑕疵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错误判决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据存在瑕疵。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王存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存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要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