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9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