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8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军与丁学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丁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800-6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丁学平,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徐军与丁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学平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学平在交通银行62×××69账户存款人民币11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